当事人 |
林辉, 上海华豹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闽0121民初4525号 |
案由 |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林辉: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华豹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与被告林辉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闽0121民初4525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认为本案涉嫌刑事犯罪,裁定驳回原告上海华豹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的起诉。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未领取,公告期满视为送达,若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递交上诉状,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