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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当事人
王田兵,刘婷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璧山支行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内容
王田兵、刘婷婷:本院受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璧山支行诉王田兵、刘婷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关于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的特别告知、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提出诉讼请求为:1、判决被告王田兵、刘婷婷立即偿还原告截止于2021年8月16日的借款本金299836.25元、利息27410.90元、罚息877.05元,合计328124.20元;2、判决被告王田兵、刘婷婷支付原告自2021年8月17日起至贷款本息结清之日止的罚息和复利(其中罚息以被告未偿还的贷款本金299836.25元为基数,复利以被告未偿还的利息27410.90元为基数;按执行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每年执行贷款利率依如下方式确定:自第一个重定价日(2014年10月9日,此后每年1月1日重定价一次)起,在每个利率重定价日,执行贷款利率由最近一个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5年以上)加108个基点计算确定);3、判决本案律师费10794元、诉讼费用及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全部由被告王田兵、刘婷婷承担;4、判决原告对被告王田兵所有的位于重庆市璧山县璧城街道璧铜路183号1幢3单元6-2的房产享有抵押权,在被告王田兵、刘婷婷不清偿上述债务时,原告有权以该抵押物折价、拍卖或者变卖的价款在上述第一至三项范围内优先受偿。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3月21日9时30分在本院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
刊登日期
2022-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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