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陈小容,李权江, 重庆市酉阳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渝0242民初4523号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公 告(2021)渝0242民初4523 号陈小容,李权江:本院受理重庆市酉阳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小容,李权江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渝0242民初4523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小容、李权江偿还原告重庆市酉阳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3878.81元;二、被告陈小容、李权江以18878.8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75%支付原告重庆市酉阳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自2018年12月29日至2021年8月4日的资金占用费;三、被告陈小容、李权江以13878.8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75%支付原告重庆市酉阳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自2021年8月5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四、被告陈小容、李权江支付原告重庆市酉阳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律师费1000元;(上述费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五、驳回原告重庆市酉阳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1-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