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何刚,黄世芬,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渝0102民初7710号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2021)渝0102民初7710号何刚、黄世芬: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法院判决何刚、黄世芬偿还借款本金58927.44元及该款利息、复利、违约金等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3月28日上午9点30分在本院右楼313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