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李汉章,聂海滨, 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徐州市邳州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聂海滨:本院受理原告李汉章诉你与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