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李金龙,黑龙江省绥化市圣达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吉林省四平市华辰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省吉长交通发展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吉林省长春市德惠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金龙、黑龙江省绥化市圣达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吉林省四平市华辰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吉林省吉长交通发展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