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常艺馨,刘春凤, 青岛艺星安琪尔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0)鲁0213民初5409号 |
案由 |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青岛艺星安琪尔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常艺馨、刘春凤诉你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20)鲁0213民初54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青岛艺星安琪尔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常艺馨、刘春凤课程费31543元。二、驳回原告常艺馨、刘春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0元,公告费300元,共计102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