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刘振峰,何龙, 肥城电航劳务咨询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何龙:本院受理原告刘振峰与你、肥城电航劳务咨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依法判令二被告偿付原告欠款36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到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