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于春京, 青岛京发包装有限公司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阳长城路支行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于春京、青岛京发包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阳长城路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上马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09-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