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李宝佳,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宝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3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09-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