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张书兵, 深圳志德建设有限公司 ,徐州市钱江钢管租赁站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深圳志德建设有限公司:我院受理原告徐州市钱江钢管租赁站诉张书兵、深圳志德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