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包磊,戴明宝, 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安徽徽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安徽徽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戴明宝:本院受理原告包磊诉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安徽徽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戴明宝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上述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发区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