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黎笑雄,李志德,魏立青,袁炳坤, 福建南平锦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福建三明锦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 ,福建省沙县锦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福建三明锦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福建省沙县锦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福建南平锦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黎笑雄、李志德、魏立青:本院受理原审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县支行与原审被告福建三明锦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福建省沙县锦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福建南平锦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黎笑雄、李志德、魏立青、袁炳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