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俞兆凯,张娟,谢术均, 福建富康橡胶制品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闽0303民初105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福建富康橡胶制品有限公司、张娟、谢术均:本院受理原告俞兆凯与被告福建富康橡胶制品有限公司、张娟、谢术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闽0303民初105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起诉请求:1.判决福建富康橡胶制品有限公司、张娟共同归还给俞兆凯胶水、处理剂、硬化剂等货款人民币537490元及该款自2022年1月5日起诉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2.判决谢术均对上述债务中的货款530165元承担连带归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福建富康橡胶制品有限公司、张娟、谢术均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三个规定”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梧塘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