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张凯,宋春侠,王新国,王新梅,郭卫彬,王咏梅,孙肇,李燕霞, 青岛青房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美光轨道装备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李沧支行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宋春侠、王新国、王新梅、郭卫彬、王咏梅、孙肇、李燕霞、青岛美光轨道装备有限公司、青岛青房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李沧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张凯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因你们住所地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执行异议申请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1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