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刘允涛,隋志先,郝岩, 青岛盛安投资实业有限公司 ,青岛大业集团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青岛保税区福尔斯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青岛黄海轮胎厂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隋志先、郝岩、青岛大业集团有限公司、青岛黄海轮胎厂、青岛保税区福尔斯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青岛盛安投资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被执行人隋志先、郝岩、青岛大业集团有限公司、青岛黄海轮胎厂、青岛保税区福尔斯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青岛盛安投资实业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刘允涛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解除本院对位于青岛市市南区金湾路1号柏丽澜庭6号楼1002户房屋的查封,因你方送达不到,现责令你方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异议申请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2-01-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