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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当事人
陆根宝,陆伟荣, 苏州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江苏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2021)苏0508民初11567号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公告人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内容
陆根宝、陆伟荣:本院受理原告江苏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苏州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陆根宝、陆伟荣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苏0508民初11567号),诉请:1.判令被告一立即归还原告垫付资金人民币205125.82元;2.判令被告一支付垫付资金利息人民币2105.96元(暂计算至2021年12月6日,以后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被告一全部归还垫付资金日止)3.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律师费损失人民币8040元; 4.判令被告一承担本案诉讼费用;5.判令被告二承担反担保保证责任,如被告一不履行还款付息、赔偿损失等义务,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扫黑除恶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下午13: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本院审判庭第35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2-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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