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重庆恒通客车有限公司 ,青岛凯宇达贸易有限公司汽车销售分公司 ,青岛凯宇达贸易有限公司 ,青岛泰航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渝0112民初34273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青岛凯宇达贸易有限公司汽车销售分公司、青岛凯宇达贸易有限公司、青岛泰航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1)渝0112民初34273号原告重庆恒通客车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凯宇达贸易有限公司汽车销售分公司、青岛凯宇达贸易有限公司、青岛泰航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定于2022年1月13日10:00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的,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1-10-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