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上海外高桥油品储运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中油锦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上海外高桥油品储运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海中油锦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上海外高桥油品储运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因未依法向原告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原告未能依法抵扣的税款损失人民币1557267.70元(以13536250元为基数,计算方式为13536250÷1.13某0.13);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3月24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