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陈飞,陆高勤, 扬州鑫集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陆高勤、扬州鑫集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飞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大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与义务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案件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09: 30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