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王权,南京分公司, 深圳市后河出行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后河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深圳市后河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深圳市后河出行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权诉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