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林文贤,陈明松,第三人-何荣娟,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闽0111民初7426号 |
案由 |
经济适用房转让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陈明松,何荣娟:本院受理(2021)闽0111民初7426号原告林文贤与被告陈明松、第三人何荣娟、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经济适用房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作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工作日)在本院岳峰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