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王佃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十里河支行 ,江苏大圆银泰商品合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 ,江苏吉檀嘉立贵金属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江苏吉檀嘉立贵金属有限公司、江苏大圆银泰商品合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佃新与被告江苏大圆银泰商品合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十里河支行及江苏吉檀嘉立贵金属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大厂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0-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