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斌鑫租赁站,第三人-蒋雪芳,杜俊峰,黄龙,杜洋,施伟,王先慧, 成都建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重庆市北部新区斌鑫建筑设备租赁站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2021)渝0112执异737号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成都建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施伟,杜洋,杜俊峰,王先慧,黄龙,蒋雪芳:本院在办理重庆市北部新区斌鑫建筑设备租赁站申请执行成都建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斌鑫租赁站申请追加第三人蒋雪芳、杜俊峰、黄龙、杜洋、施伟、王先慧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渝0112执异737号执行裁定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
刊登日期 |
2022-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