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谷红云,谷白云,平成,第三人-吴敦兰, 南京玺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心支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苏0113民初4760号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吴敦兰: 本院受理原告谷红云、谷白云与被告平成、南京玺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心支公司及第三人吴敦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13民初4760号案件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1-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