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临渭区支行,张洁洁,夏辉,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临渭区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陕0502民初3684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洁洁:本院受理原告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临渭区支行与张洁洁,夏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陕0502民初36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洁洁、夏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临渭区支行借款20万元、截止2021年3月4日的利息21038.51元,并支付以本金2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53%计算自2021年3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巡回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