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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当事人
江苏洋口港石材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廉盛石业有限公司江苏盛鼎石业有限公司江苏如东洋口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苏0623民初3039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公告人
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人民法院
内容
上海廉盛石业有限公司、江苏盛鼎石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江苏洋口港石材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苏如东洋口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被告上海廉盛石业有限公司、江苏盛鼎石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623民初3039号民事判决书和诉讼费用催缴通知书。该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江苏盛鼎石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将其承租的位于如东县洋口港石材产业园标准厂房二期1号厂房(面积约1500平方米)腾空后返还给原告江苏洋口港石材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二、被告江苏盛鼎石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原告江苏洋口港石材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租金314370.5元;三、驳回原告江苏洋口港石材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廉盛石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四、驳回原告江苏如东洋口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全部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96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696元,由被告江苏盛鼎石业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3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2-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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