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杨植文,王晓菊,王良春,王江怡,戴六根,陈金仙,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 ,镇江市靓明光学有限公司 ,江苏倍嘉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苏1181民初7849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镇江市丹阳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镇江市靓明光学有限公司、江苏倍嘉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杨植文、王晓菊、王良春、王江怡、戴六根、陈金仙: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苏1181民初78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1-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