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瓦房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福建瑞纳轴承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闽01民初1720号 |
案由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福建瑞纳轴承有限公司:原告瓦房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福建瑞纳轴承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1民初17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福建瑞纳轴承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销售侵犯第184458号注册商标与第1152952号注册商标的商品;二、福建瑞纳轴承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瓦房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80000元;三、驳回瓦房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4088元,由瓦房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2996元,由福建瑞纳轴承有限公司负担1092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1-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