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王昕语,第三人-,陈曦,王小玲,陈修强,陈刚, 三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海南鑫东源旅业有限公司 ,万宁兴隆忆云山水温泉度假酒店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案号 |
(2021)琼02民初40号 |
案由 |
执行异议之诉 |
公告人 |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陈修强、陈曦:本院受理原告王昕语诉被告三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万宁兴隆忆云山水温泉度假酒店有限公司、海南鑫东源旅业有限公司、陈曦、王小玲、陈修强、陈刚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已作出(2021)琼02民初40号民事判决,被告三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2-01-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