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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当事人
王昕语,第三人-,陈曦,王小玲,陈修强,陈刚, 三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鑫东源旅业有限公司万宁兴隆忆云山水温泉度假酒店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案号
(2021)琼02民初40号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公告人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容
陈修强、陈曦:本院受理原告王昕语诉被告三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万宁兴隆忆云山水温泉度假酒店有限公司、海南鑫东源旅业有限公司、陈曦、王小玲、陈修强、陈刚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已作出(2021)琼02民初40号民事判决,被告三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刊登日期
2022-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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