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盾查询
法院公告
当事人
李震明,刘刚,明光分公司, 滁州市鑫祥路用工程有限公司滁州市鑫祥路用工程有限公司明光分公司滁州市金地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通储沥青实业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内容
滁州市鑫祥路用工程有限公司、滁州市金地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李震明、刘刚、滁州市鑫祥路用工程有限公司明光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苏通储沥青实业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通过邮寄、上门向你们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均未成功,现进行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请于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提交答辩状,逾期不提交的,不影响本案的审理。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永宁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判决。本案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滁州市鑫祥路用工程有限公司、滁州市鑫祥路用工程有限公司明光分公司共同给付原告货款2821156元并承担违约金2004134.35元(暂算至2021年5月15日,此后以本金282115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至款项全部付清之日止);二、判令被告滁州市金地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李震明、刘刚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由被告负担。
刊登日期
2021-10-21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错误反馈

相关推荐

查看更多

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搜索平台

Copyright 2021 ubaike.cn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