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南京分公司, 北京春秋永乐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文化艺术中心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春秋永乐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北京春秋永乐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北京春秋永乐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苏州文化艺术中心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春秋永乐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北京春秋永乐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合同纠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转普裁定、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0-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