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张长香,张雷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苏0113民初3257号 |
案由 |
健康权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雷:本院受理原告张长香与被告张雷健康权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送达(2021)苏0113民初3257号案件开庭传票、南京金陵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九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迈皋桥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