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周华亭,崔国夫,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周华亭、崔国夫:本院受理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