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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当事人
黎伟,周存英,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州支行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渝0154民初4865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内容
黎伟、周存英(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州支行诉被告黎伟、周存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渝0154民初48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黎伟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州支行借款本金24,594.6元及截至2021年4月7日欠付的利息1124.66元,并支付从2021年4月8日至借款付清时止的利息、复利(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24,594.6元为基数按当年1月1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135%予以计算,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按当年1月1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135%予以计算,按季度计收复利)。二、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州支行对被告黎伟名下的坐落于开州区赵家街道宁定村5组的房屋(房产证号:J312房地证2011字第〔赵〕11824号)的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周存英在本判决第一项债权范围内对被告黎伟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2.98元,公告费520元,合计962.98元,由被告黎伟、周存英共同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该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2-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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