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段茂香,聂洪霞,聂志坚,周继政,黄华国,尹光明,熊萍,重庆万户来贸易公司,重庆苏顺贸易公司, 重庆市万州微型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重庆市苏顺贸易有限公司 ,重庆市万户来贸易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聂洪霞(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市万州微型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万户来贸易有限公司、重庆市苏顺贸易有限公司、段茂香、聂洪霞、聂志坚、周继政、黄华国、尹光明、熊萍追偿权纠纷一案,因受送达人聂洪霞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传票、转普裁定等文书。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重庆万户来贸易公司偿还原告担保费11.7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1.7万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从2018年6月26日至付清时为止),且还需按代偿金额的日5‰支付滞纳金;暂计算至2021年6月7日的利息、违约金金额为84084元(计算是以11.7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2、原告对被告段茂香位于重庆市江北北城天街15号4幢25-4(房屋权属证书编号:103房地证2013字第32832号)享有抵押权,并就该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在第1项诉讼请求范围内优先受偿;3、判令被告重庆苏顺贸易公司、黄华国、尹光明、聂洪霞、聂志坚、周继政、段茂香、熊萍对第1项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案件诉讼费由各被告共同承担。转普裁定主要内容如下:因案情疑难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至开庭之日届满。并定于2022年3月14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