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胡雅琴,陈静,陈致,第三人-魏立, 福州市晋安区房屋征收工程处 ,福建恒力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陈静、陈致、福建恒力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原名福建中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州市晋安区房屋征收工程处(原名福州市晋安区拆迁工程处):本院受理原告胡雅琴与被告陈静、陈致、第三人魏立、福建恒力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原名福建中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州市晋安区房屋征收工程处(原名福州市晋安区拆迁工程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开庭地点为本院(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江滨西大道58号)民一庭,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1-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