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余亮, 苏州市姑苏区纳一思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 ,浙江纳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苏0508民初171号 |
案由 |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苏州市姑苏区纳一思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浙江纳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2)苏0508民初171号原告余亮与被告苏州市姑苏区纳一思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浙江纳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告与被告苏州市姑苏区纳一思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的教育培训合同;2、判令苏州市姑苏区纳一思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立即退还人民币19013.93元并支付利息;3、判令浙江纳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举证通知书、扫黑除恶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告知独任审判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本院审判庭第35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