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山西中地煤煤炭运销公司,刘正文,刘颂,刘美贞,刘海滨,苏岩,曲金兰, 中国煤炭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总公司 ,青岛颂宏电力实业有限公司 ,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青岛汇佳和商贸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青岛颂宏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山西中地煤煤炭运销公司、中国煤炭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总公司、青岛汇佳和商贸有限公司、刘颂、刘美贞、刘海滨、苏岩、曲金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被执行人青岛颂宏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山西中地煤煤炭运销公司、中国煤炭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总公司、青岛汇佳和商贸有限公司、刘正文、刘颂、刘美贞、刘海滨、苏岩、曲金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中国东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将该案的申请执行人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变更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现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向青岛颂宏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山西中地煤煤炭运销公司、中国煤炭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总公司、青岛汇佳和商贸有限公司、刘颂、刘美贞、刘海滨、苏岩、曲金兰公告送达“变更申请执行人申请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2-01-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