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福建捷龙商业有限公司 ,晋江市强发食品贸易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破产文书 |
案号 |
- |
案由 |
社会保险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福建捷龙商业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监事、财务管理人员等:2021 年 11 月 29 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晋江市强发食品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福建捷龙商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本院审理该案。本院于 2021 年 11 月29 日指定福建尚民律师事务所为福建捷龙商业有限公司的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即日起至破产清算程序终结之日,你方应当承担下列义务:一、向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二、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三、自本院受理破产重整申请的裁定送达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承担下列义务:(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根据本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4) 未经本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管理人接管时,法定代表人及相关人员应向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五、法定代表人及财务管理人员必须准时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
刊登日期 |
2022-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