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李巍,杨贵庚, 重庆金兆轩木制品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执行异议之诉 |
公告人 |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重庆金兆轩木制品有限公司、杨贵庚 本院受理 李巍 诉 你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现依法向 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 、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 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 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 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之内。并定于 举证期满后第 3日 上午9时 2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 11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