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第三人-, 海南宏基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海南临高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海南江东原建筑设备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海南临高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海南江东原建筑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南宏基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海南临高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