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夏荣荣, 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新镇新德建材经营部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沪0115民初76799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夏荣荣:本院受理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新镇新德建材经营部诉夏荣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沪0115民初767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夏荣荣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新镇新德建材经营部货款70,000元;二、被告夏荣荣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新镇新德建材经营部逾期付款利息(以货款本金7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8%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2,110元,由被告夏荣荣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