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张武国,袁加龙, 山东明德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企业名称(商号)权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武国:本院受理原告山东明德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武国、袁加龙侵害企业名称(商号)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3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顿延)在本院苏州知识产权法庭第101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