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徐州石油分公司 ,徐州通源石油有限公司 ,睢宁县睢河街道恒源百货店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睢宁县睢河街道恒源百货店:本院受理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徐州石油分公司诉你与徐州通源石油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