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刘真, 上海建工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武汉亭宇建设有限公司 ,武汉兴诚海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武汉亭宇建设有限公司,刘真:本院受理武汉兴诚海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诉武汉亭宇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建工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刘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21日下午14时在本院第35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