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徐浩, 无锡志雄水产品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苏0213民初12748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徐浩:本院受理的原告无锡志雄水产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徐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苏0213民初1274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告当事人权利义务书、民事裁定书(转普)、相关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15日(自答辩期满之日起计算)。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广益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