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陈天安,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陈天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与陈天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告当事人权利义务书、民事裁定书、相关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15日(自答辩期满之日起计算),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次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扬名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1-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