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陈春, 杭州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松溪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陈春: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春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