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刘兴武, 杭州至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鲁甸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兴武:本院受理原告杭州至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兴武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2月10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14 |